本网太原7月21日电 山西太原一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:通过饿了么平台购买的海底捞下饭火锅菜中,花生芝麻酱生产日期竟标注为"2025年6月15日",比实际购买日期(6月9日)晚6天,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。然而,太原市市场监管局营盘所多次以不同理由认定商家"免罚",其法律依据前后矛盾,引发当事人强烈质疑。
图片说明:调味酱分装日期显示为2025年6月15日 受访者提供
举报人:市监局三次变更免罚理由均不成立
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和录像证据,营盘所最初以"标签瑕疵"为由不予处罚,但《食品安全法》明确规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属严重违法行为,最低处罚5万元且无免罚条款;第二次又援引"经营超期食品未售出可免罚"条款,但涉事食品已通过外卖售出;在媒体介入后,该所第三次改称适用《行政处罚法》"轻微违法无后果可免罚",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属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明令禁止的"情节严重"行为。7月16日,市监局再次以"能提供进货票据、监控"为由不处罚,被举报人驳斥:"这只能证明产品未变质,但无法掩盖日期造假的事实。"
法律争议: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否被违背?
法律人士指出,《食品安全法》作为特别法对食品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,若与《行政处罚法》冲突应优先适用。涉事商家标注"未来生产日期"的行为已直接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24条,市监局强行套用其他法规免罚涉嫌程序违法。公开资料显示,同类案例在北京、上海等地均被顶格处罚。
图片说明:王女士投诉记录( 受访者提供)
举报人质疑执法人员徇私枉法
"市监局明知法律却刻意删减条款内容,三次答复依据的法律全部错误,这不是失职而是故意包庇!"举报人表示,已向纪检监察部门实名反映营盘所所长及办案人员涉嫌滥用职权、利益输送。截至发稿,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未就"为何不适用《食品安全法》"作出正面回应。
专家呼吁:食品安全监管不能"以罚代管"更不可"以情代法"
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指出,生产日期是食品安全溯源的核心信息,虚假标注会扰乱应急处理机制,必须严惩。基层市监部门若为"优化营商环境"随意突破法律底线,将严重损害公信力。
目前,举报人已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,央广网等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。 □ 羊波
短评|食品安全岂能“免罚”了之?
海底捞外卖惊现“未来麻酱”,暴露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漏洞。更令人担忧的是,监管部门最初竟以“免罚”处理,适用法律明显不当。食品安全无小事,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已违反《食品安全法》,岂能因“首次违法”或“货值低”就轻轻放过?作为知名餐饮企业,海底捞理应严守标准,而非以“手误”搪塞,更应积极配合调查。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,不能因企业规模而“网开一面”,否则如何保障消费者“舌尖上的安全”?此案警示:食品安全监管必须“零容忍”,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压实,消费者维权渠道必须畅通。
本文责编:童铃